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查明,該市某村村民張等人在大清河水域禁漁期間,多次采取禁止電擊等方式非法捕撈野生魚類,被執法部門當場抓獲。張等人的違法行為不僅破壞了相關水域的水生生物資源,也破壞了該水域的生態環境,致使公眾利益受到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張等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的,除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責任,並賠償生態環境和資源修復費用。
為提高檢察公益訴訟實效,增強社會公眾法治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增強司法活動的公開透明,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對張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上門檢察聽證,並通過檢察雲平臺邀請人大代表、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3名具有專業知識的誌願者擔任聽證員。同時邀請相關區行政執法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代表參加。
聽證會上,聽證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損害價值、修復方式、事後監管等問題進行了詢問。行政機關闡述了電魚對生態環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代表就如何落實生態修復責任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承辦檢察官結合案情分析了張等人違法行為的特點、危害後果和法律責任,並通過案例解讀提醒村民知法守法,維護身邊的生態環境。當事人張表示,電魚是壹種違法行為,他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今後應該為維護生態平衡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