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報考公安類院校。
依據《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政審不合格: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擴展資料:
高考相關要求規定:
1、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等內容。
2、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3、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
湖北警官學院-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