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公安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會進行詳細詢問或訊問。並把內容寫在記錄上,做壹個案件登記表,給壹個收據。然後由公安局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詳細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了解與本次詐騙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行必要的相關調查後,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