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2.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在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