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視聽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又沒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