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訊問前應當知道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透露案情或者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詢問證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