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不得與本案壹並作出缺席判決。因為這個訴訟的部分,法院應該駁回訴訟,但是被告提起反訴後,這個訴訟的原告就變成了反訴的被告。因此,對於被告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作為原告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是被告,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4.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