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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不起訴制度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減輕量刑建議的同時,根據辦案實際情況,督促涉企作出合規承諾並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這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它實際上包含了“合規不逮捕”、“合規不起訴”、“合規從寬量刑建議”、“合規從寬處罰建議”等多重含義。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旨在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更好地落實依法不逮捕、不起訴、不建議量刑等司法政策,不僅給涉案企業以深刻警示和教育,也為相關行業企業合規經營提供了範本和借鑒。1.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如下: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二、應作出如下不起訴決定: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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