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分擔損失。
(附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珠海刑事律師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