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處理經濟案件主要有兩種方式:仲裁和訴訟。仲裁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雙方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法。仲裁有以下特點:1,仲裁基於雙方意願;2.仲裁機構是非政府組織;3.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是保密的;5.仲裁很快。另壹種處理方式是訴訟,即訴訟。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履行相應的職責。人民法院作為案件的法官,既是訴訟的參與者,又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管轄權。因此,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在解決經濟糾紛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四條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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