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於假冒偽劣產品本身就意味著欺詐,簽訂合同購買合格產品,但對方實際交付假冒偽劣產品的案件,涉及合同欺詐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兩個罪名。主流觀點認為,這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想象競合,以1點提到的壹個重點判斷的方式定罪。但也有觀點認為,需要具體分析,找出嫌疑人的主觀意圖,有針對性地定罪。對於有真實經營條件和事實的,僅以在經營過程中摻雜使假,獲取超額利潤為由,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定罪。對於根本不是本行業的從業人員,明顯捏造虛假事實或者虛假資格、身份,以銷售商品為掩護實施詐騙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按照這種觀點定罪,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