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頭。寫下辯護律師的名字。
2、正文。
(1)雙方基本信息;
(2)案由,主要說明原告(或上訴人)起訴本案的原因;
(三)答辯理由和答辯請求;
3、結尾。註明發送機關和被申請人的簽名和印章,並註明年、月、日。
4.附錄。答辯狀、主要物證等若幹份。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律師法》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