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和解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及金額;
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
3.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期限和數額;
4.優先償還債務;
5.延遲付款的後果;
6.雙方簽字並生效。
第二,和解協議分為四個部分:
1.和解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職業、住所、住址和聯系方式;
2.解釋需要對賬的事情的詳細過程;
3.詳細列舉雙方達成的調解條件,包括條件的內容、實施方式、時間、調解協議的生效條件和時間;
4.和解的當事人應當按手印簽名,見證人應當按手印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壹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