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濟源市法院這名法官的行為已構成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第399條第2款)
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冤假錯案的;
...
7.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收受賄賂,作出民事、行政判決的,依照《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那些孩子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當然,經過偵查機關的偵查,是根據相關證據來認定的。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由公安機關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可以要求法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追究!
歡迎領養。
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