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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命案朱長明是不是窩藏罪

是的

公訴機關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窩藏犯罪,於2013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商丘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月霞,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田海玉,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商梁檢刑訴(201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窩藏罪,於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辯護人陳月霞、田海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處理)作案後,潛逃至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找到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明知王某某在商丘市犯罪,公安機關正在抓捕中,而幫助王某某隱藏到外地。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有關書證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之規定,構成窩藏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朱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意見:1、在被窩藏人沒到案無判決結果的情況下,不應認定朱某某的窩藏行為屬情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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