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壹式三份;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學歷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實習考核合格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及復印件;
2、《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及復印件;
3、《實習鑒定書》;
4、《實習人員登記表》。
(五)申請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及無不良品行記錄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包括:
1、縣級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關系檔案存放證明及人事檔案中記載的有無受到開除公職、辭退、治安、刑事處分證明(離退休人員除外);
2、申請前有工作單位的,須提交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辭職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協議及復印件。
3、申請時無業的,須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
4、失業人員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失業證。
5、退休人員須提交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退休文件及原單位出具的品行證明。
6、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近期辭職的可由原單位提供。
(六)申請人本人符合法定條件、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情況說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執業的證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張(紅底,著律師袍或深色西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