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當事人石某因不服市縣法院、市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訴訟的決定,在其個人微博中發布侮辱淅川法院的言論,其中圖片9張,轉發百余條。淅川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後,經過認真調查,認為當事人石某發布侮辱法院的帖子,損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幹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鑒於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淅川縣公安局決定對石某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司法機關正當執法行為受法律保護。在網上發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網絡只是把現實生活轉移到虛擬空間,網絡上的侮辱比現實中的傷害更大,範圍更廣。作為當事人,如果對司法機關的處理有異議,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壹定不能在網上發布侮辱言論,否則將觸犯法律,給自己帶來懲罰。
虛擬網絡不能為所欲為,否則壹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