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可以受理民事和刑事行政案件。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律師或律所要想在競爭中勝出,就要看我們如何滿足客戶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但面對客戶過分強調和追求其不合理要求,律師應充分權衡利弊,在勸說和提醒無效的情況下,應考慮拒絕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