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