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前面提到的貪汙罪中的基本相同。也是具體的、官方的(職責)。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