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8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2004)號令132(摘要)五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壹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等於10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10%;小於1年的按1年計算。5至10級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本人工資: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患有不能治愈的職業病等特殊情況的殘疾職工,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後,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按照上壹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周歲,以後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