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數額大小,按貪汙罪處罰。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十三條,
辦理走私案件的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提成,不得擅自處理。
挪用未收繳的財物、罰款和罰金的,以貪汙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383條,
關於懲治貪汙罪的規定對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