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同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如果嫌疑人還在審訊中,避免串通影響案件調查,不允許犯罪人與外界交流和見面。只有委托的律師才能見面。如果已經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內容包括看守所地址、會見日期和相關準備程序。如果沒有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布的電話查詢。
看守所是指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決,作為公安機關暫時羈押該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犯人臨時關押場所)_百度百科(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