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補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需,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申請補辦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戶口簿(驗原件);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未辦證、證件丟失的除外);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新證或居民身份證到期時提供);
4.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印制)。
處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首次申領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2.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後,進行初審。確認後,申請人即可領取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證件。
3.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到派出所領證。
4.每卡20元按期續費,到期後每卡40元續費。
處理地址: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