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以下內容: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認定。查明犯罪事實和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基礎和依據。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取得可靠、充分證據的基礎上,認定犯罪性質,認定犯罪是否適當。犯罪的性質與指控密切相關。如果只認定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罪名,就很難定性。因為在同壹性質的犯罪中,法律規定了數罪。可見,對犯罪性質的審查和對具體罪名的審查應當同時進行。2、沒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客觀全面地追究犯罪。因此,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註意審查是否存在遺漏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的犯罪行為。為了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抓住同壹罪行的全部實施者。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壹。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