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的規定,人民 檢察院審查 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鑒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壹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定了若幹罪名。可見,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註意審查有無遺漏 犯罪嫌疑人 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 壹,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