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刑罰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不同的刑罰,會有不同的執行機關。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刑了監獄其實是有壹個細致的劃分的,不同的罪犯劃分的監獄會不壹樣,而且不同的性別的犯人所呆的監獄也會不壹樣。
監獄是單間還是混合住
壹般是混合住的。監獄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服刑人員的居住人數。在實際中,服刑人員居住都是集體居住,壹般8人到10人壹個監舍,這樣便於監獄管理,同時服刑人員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所以監獄壹般是混合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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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