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回放今天淩晨發生在湖南益陽沅江某超市的搶劫案。嫌疑人攜帶手槍(疑似)逃離現場,所幸現場無人員傷亡。案發後的第二天,警方逮捕了幾名嫌疑人,並繳獲了兩支玩具手槍。
2.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客觀上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或者當場強迫其交出財物。
三、槍支問題本案的焦點在於槍支問題。本案使用真槍的,屬於武裝搶劫,應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中對持槍問題的定義是:持槍是指犯罪分子在搶劫過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出示槍支。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槍支,不影響情況的認定。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槍支應當屬於公安機關槍支管理部門規定的槍支範疇。
結合本案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不構成武裝搶劫。其使用的槍支雖向被害人展示了槍支,但並非公安機關槍支管理部門規定的槍支類別,僅為玩具槍,故不存在法定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