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