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黃生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齊河)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德州賓館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白等21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財物* * *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黃生的刑事責任。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黃生的律師出庭為其辯護。數十人、媒體記者和黃生的親屬出席了庭審。法院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