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律師辦理常見網絡犯罪案件操作指南》第六章第二條規定:利用網絡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如果有人惡意憑空制造虛假事實,散布捏造的事實或者故意捏造虛假事實發起人肉搜索,屬於誹謗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侮辱誹謗行為都構成侮辱誹謗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壹般認為誹謗罪情節嚴重,是指反復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