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函)
4、委托人(通常是家庭)的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律師就可以隨時會見委托人,不受會見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建議提前預約。壹般刑事案件,如果妳有上述證件,看守所要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