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不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由其父母承擔。
當事人未滿十六周歲,不予判刑,但要承擔損害賠償。學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看案發時的具體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確實有責任,可以要求賠償。
建議當事人的監護人走正規法律途徑,聘請律師,由法院決定賠償金額。這對當事人有利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