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 * *同壹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夫妻同壹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但應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對外所欠債務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財產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標的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夫妻共同執行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