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壹)雙方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並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