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其嚴重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第壹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予立案偵查。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頒布實施的《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故意放火焚燒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應當立案。
擴展數據:
縱火相關處罰標準:
1、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其嚴重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3、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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