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案例:疏忽引發火災?焦作兩名責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焦作市消防支隊溫縣大隊會同所轄溫泉鎮派出所,對焦作市溫縣伊森節能有限公司職工任某、王某因在公司內燃放鞭炮疏忽大意引發火災予以行政拘留2日。
焦作市溫縣節能有限公司工人任某、王某不慎點燃公司車間外堆放的廢棄物,導致車間內原料顆粒著火。過火面積63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17970元。
任、王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火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之規定,對過失引發火災的直接責任人任某、王某依法行政拘留二日。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消防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疏忽導致火災?焦作兩名責任人被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