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養殖場建在基本農田上的,如果養殖場是違法興建的,相關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養殖場。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
(壹)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三)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中華人民***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