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殺案中,壹些與吳某發生沖突的人曾參與惡勢力犯罪。可以說,吳某和他們幾個人有仇。當矛盾積累到不可調和的程度,就在這起反殺案中爆發了,從最初的爭吵到鬥毆,直到其中壹人死亡。
但是在法律的最終判決出來之前,並沒有真正結束,因為這些案件是高度關聯的,法院是逐案處理的。而吳某的律師則認為不存在關聯性,因此不存在吳某聚眾鬥毆殺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即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在我看來,這個案子確實有壹定的關聯性。如果之前沒有矛盾,單純的壹方不可能導致這樣的後果。正是因為之前的矛盾積累到反殺案,才發生了後續的行為,所以吳某的正當防衛不成立。在反殺案中,雖然是別人挑起的事端,但是因為之前有矛盾,壹旦發生爭吵,勢必會放大之前的矛盾。案件發生時,這些人手持武器,互相喊話打架。
吳某殺人時用的是隨身攜帶的匕首,對方來之前也帶了匕首。雖然對方先動手打了他,但之前矛盾已經開始,吳某隨身攜帶匕首的行為也令人費解。誰會帶匕首去派對?因此,在我看來,吳某的反殺不屬於正當防衛,更不用說正如他的律師所說的防衛過當。吳某應按故意殺人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