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和濫用執法手段“創收”。
2、嚴格經濟財產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以犯罪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
3、嚴格區分違法犯罪所得、合法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產,禁止越權、超範圍、超金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禁止轉移、劃撥、上繳國庫或以其他方式變相查封,禁止采取刑事凍結措施凍結犯罪人賬戶。
4.依法嚴格管理和處理涉案財物,禁止辦案人員在訴訟終結前將涉案財物據為己有和違法違規處置涉案財物。
5.嚴格審查羈押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禁止網上追逃和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強制當事人“主動退賠贓物”、“認罪認罰”或達成“和解”協議結案。
6.嚴格履行異地辦案協作程序,落實集中接待審查要求,完善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糾紛解決機制,禁止非法爭奪罰沒收入案件管轄權。
7.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禁止以罰代刑、以罰代留、降級和壹切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