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不得刑訊逼供、訊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
為了進壹步收集證據,偵查員通知受害人到刑警大隊進行辨認。偵查員將劉與五人混在壹起,讓受害人辨認。
至少12人,5人明顯不合適。
受害者被指認後表示,由於天黑,看不清嫌疑人的臉。偵查員指著劉說,這個人已經供認了罪行。受害人又看了壹眼,說是這個人作案。
違反身份查驗過程不能以任何方式幹擾身份查驗。
4 3天後,劉的家人聽說劉被公安機關拘留,並委托律師了解情況。
未按要求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5張告訴律師,調查還沒有結束,沒有情況要了解。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或者第壹次訊問後,有權聘請律師。
律師帶著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來到看守所,要求見面。民警說需要辦案偵查員張同意,讓律師和偵查員商量。律師找到分局領導協調後,第三天看守所安排了見面。
面試要求在48小時內安排。
經刑警大隊和法務部研究,認為該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辨認筆錄可以定案,決定終止偵查,將案件移送起訴。
口供,指認等。都是違法的,沒有其他證據,所以不能認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