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法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感到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被迫招供,會導致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
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也是我國法律禁止的。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毆打、捆綁、非法使用器具等惡劣手段逼供;
(二)長期采用冷凍、饑餓、幹燥、烘烤等手段逼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健康的;
(三)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刑訊逼供,情節嚴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六)三次以上刑訊逼供的;
(七)縱容、指使、教唆或者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八)應當追究刑訊逼供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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