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有明文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聽,沒有規定其他辯護人會見時不受監聽。而且其他辯護人需要會見的,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因此,其他辯護人在會見時沒有不被監視的權利。至於是否監控,或者司法機關是否派員到場,應當由檢察院或者授予采訪許可的法院根據需要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