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在公司註銷之後,公司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合同明顯無效。而且因為公司註銷是通過法律公告和登記程序,所以足以對抗所謂的“善意第三人”,因為只要稍微註意壹下,查壹下公司的登記情況,就不會上當受騙。合同對方未盡到最基本的註意義務,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並不構成表面代理。所以其他股東不承擔責任,蓋公章的人承擔責任,可能涉及合同欺詐。壹般情況下,註銷的公章應同時收回銷毀。如果合同在公章註銷前簽字蓋章,則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是在所謂的公章註銷後簽字蓋章的,那麽我認為應該視情況處理:1。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的內部人(或者與公司有關聯的人),那麽合同的另壹方作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人可以代鬼而死,並且不知道公章已經註銷,那麽即使公章真的註銷了,也是用公章形成了代理。妳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如果使用公章的人與公司無關,比如公章被盜,那麽這就涉及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那麽合同無效。因為,妳的公司不應該為別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單。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構成合同欺詐,這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妳的公司,妳應該及時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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