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
(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處罰執行和變更決定;
(八)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拘留、罰款等處分不服作出的復議決定;
(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二是沒有具體規定犯人在哪個監獄服刑。它將根據服刑時間和犯人性別被送往不同的監獄。提問者可以到罪犯之前被關押的看守所,也可以到當地司法局了解情況。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罪犯被羈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