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5438+2月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批準,包頭市六院司法鑒定所正式成立。司法鑒定人由包頭市第六醫院的精神病專家組成。是包頭市唯壹具有司法精神病鑒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主要承擔各類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為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被告人、服刑人員被司法精神病鑒定為精神病人的,其法律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審判能力、服刑能力等民事能力)被確定為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即可以對自己的行為部分或者完全不負責任;在刑事、民事、交通案件中,被害人被認定為精神病人的,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根據精神、智力損害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水平;此外,其他民事行為能力(如監護、作證、繼承等。)被認定為精神病人應該受到相應的限制。包頭市第六醫院司法鑒定所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運用精神病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根據案件事實和鑒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鑒定結論,為委托機關提供了科學依據,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上級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醫院業務建設、人才培養、科研和臨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為我市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開辟了廣闊前景。包頭六院全體員工正以嚴謹、團結、拼搏、務實、進取的精神,良好的醫德醫風和壹流的服務技術,竭誠為廣大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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