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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安法律援助中心有權力嗎

第壹條為規範法律援助事項辦理,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根據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程序的規定》、《廣東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廣東省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服務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寶安區公***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等,提供法律咨詢、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勞動爭議仲裁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各類法律援助服務事項。第三條本規範所稱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中心根據公民申請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通知代理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員是指依據《寶安區公***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援助人員名冊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入寶安區法律援助名冊上的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統稱為案件承辦人。第四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中心的指派、指導和監督,按規定向中心反饋工作情況及案件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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