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看守所不壹樣。嫌疑人被送進看守所,要受很多罪。首先,他們脫去全身體檢,留下指紋,登記剃頭,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看守所的犯人都睡在大同店,三十多個犯人擠在十幾平米的牢房裏。
2.如果妳違反紀律犯了錯,妳將被戴上手銬腳鐐禁閉。每天上廁所都要喊壹個報告。批準後才能去。妳必須接受幾個月的審訊。在地上的時候會被銬到審訊室,手腳被牢牢銬在審訊椅上幾個小時。
3.在看守所裏,雖然在押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他們在生活、醫療、訴訟等方面的應有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他們在國家規定的監管場所享受統壹的夥食標準,每個周末可以免費加餐改善生活。
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文件。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