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警察、外交官、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這些工作。
在監獄服刑的人,裏面會很苦,親戚在外面也會很苦。這時候家屬對犯人有不滿很正常,但是家屬最好自己去化解這種情緒。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是由監管單位根據服刑人員在監獄的表現決定的,與家屬和所謂的熟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