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 委托辯護人 。這裏所指的近親屬法律也有明文的規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上述的近親屬都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權去羈押犯罪嫌疑人的 看守所會見 。因此,除上述規定之外的人是不能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當然如果其近親屬願意委托而不願或無力支付律師費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律師費的,可以由近親屬的名義簽署委托書,由其他親友支付律師費,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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